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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評論20210203

【層級提高到行政院】國防工業合作首重廉潔治理

曹耀鈞
 
「工業合作」(簡稱工合)在國際間,一般稱為「補償貿易(Offset) 」,乃各國利用對外採購時,要求國外得標廠商須依採購案總金額的某一特定比例核算額度,在購買方的國家從事相對的採購或投資,這尤其以國防軍事採購的時候最為常見,目的多為提升國內國防技術或是希望成為國際軍品武器供應鏈的一環。
日前國防部發布訊息,表示將在今年4月提出新版的軍購工業合作業規定,未來工業合作,將不再固定匡列外國銷售方的實際獲得合約金額的40%承諾額度,而改以「談多少、做多少」的務實方案,彈性執行工合計畫。而且,未來重大軍購個案,工業合作執行將提升到行政院層級。
首先,我對於提升工業合作的管理層級到行政院持十分肯定的看法,因為依照目前我國工合的執行實務,國防部與經濟部都是平行的合作單位,若有部會間之爭執異見產生,並無法立即獲得解決,甚至讓人有相互推諉的感覺,確實不利工合案件的順暢,在事前談判和事後履約的合作上,兩個部會也容易有資訊不對稱的狀況發生,最後導致了國家資源的錯置和浪費。
若有了行政院層級的監督與協調,也才能進一步落實「事先工合」的精神,就是可以確實依照目前國家優先重點產業需求,依軍購個案的不同,討論出合理的工合交易的補償比例及重點項目。
 
廉潔治理的重心就在盡職審查
但是,此處我要強調一個經常被各國所忽略的重點,就是政府對於參與工合廠商的「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 DD)」,這是當前國際廉政組織強調的查核重點,也是最易隱藏貪腐的階段。
所以政府在確認工合的各類工作項目及補償比例之後,我建議應在新版工業合作作業規定中,載明投標廠商須簽具相關廉潔法遵要求及承諾書,也要明訂相關的罰則,日後經濟部工業局更應落實違反規定廠商之處罰及公告。
尤其對於工合承包商的仲介方與分包商也同樣必須納入相關盡職審查,這類的盡職審查,除了由廠商自行訂定本身的法遵規範外,最好必須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出具證明,而盡職審查程序中的實地調查(on ground investigation)重點,更要落在審查廠商本身的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深入查核是否曾是政府採購單位重要官員及親屬等敏感事項。
 
廠商若有違法,強力落實罰則,不可姑息。
如果能依上述建議確實執行,先是國防部掌握事前工合,並開出真正需要的技術合作項目(國防工合),再配合經濟部工合小組納入國內產業的重點需求項目(產業工合),在行政院(至少副院長)的監督下,落實合作廠商的盡職審查及相關罰則,相信就可以大大去除外界對於軍事工業合作所帶來的貪腐疑慮,其產生的正面效益對我國的國防產業一定非常深遠,同時也有助於我國政府國防廉潔品質的大幅提升。
(作者為中華公共事務管理學會特聘研究員)
 
原文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203/AVDF3RWN6BGN3LZOAWU5FMGESA/  2021/2/3 05:30蘋果新聞網